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 告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楊勻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6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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