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崔麗麗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尹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
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
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
,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訴,主張其於102年8月27日自
行全額出資購買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並將系爭房地比例2分之1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嗣因被告不
願將系爭房地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乃
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2項、第179條等規定,聲明被告應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按比例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2分之1之市價核定之。又本院
參酌與系爭房地同社區(擁樂大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00號16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13年5月間以總價新臺
幣(下同)23,700,000元售出,交易單價每坪為396,955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考量系爭房
地所在樓層略低於上開類比之不動產,茲以每坪380,000元
核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22,689,800元(計算式:每坪38
0,000元×計價面積59.71坪=22,689,800元),應趨近於客觀
市場交易價格,另依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所有權比例2分之1換
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44,900元,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1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崔麗麗之 應有部分 尹嘉佩之應有部分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面積:4,118.65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9 10000分之19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美術北五街33號11樓,權利範圍全部)。 層數:27層,層次11層(層次面積101.21㎡),總面積:101.21㎡;陽台12.43㎡、雨遮3.84㎡;共有部分青海段11752建號建物(21,359.7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4(含編號100停車位)。 【計價總面積:59.71坪】 2分之1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