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306號
KSDV,113,消債清,306,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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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宋文泰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宋文泰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
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卷(下稱前卷)受理,因未經
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
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5號(下稱調卷
)受理,於113年11月19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322,
712元、182,448元、49,998元,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01,078元,至全球人壽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
向其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
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2.自110年4月6日至112年5月31日任職芮可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芮可公司),擔任技術人員,111年9月至112年6月
  薪資(含年終、資遣費)共309,652元;112年6月26日至12月2
  2日期間6個月領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共135,360元;112年6
月26日至29日任職東晟工程行,薪資1,500元;113年2月26
日至3月29日任職翔捷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薪資28,000元
;113年7月11日至9月14日任職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薪資共30,000元;自113年8月19日至9月4日、113年1
2月6日起迄今任職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
113年8月至9月薪資各12,720元、5,854元,113年12月至114
年2月共60,387元;失業期間無法負擔生活費用時,會向胞
宋文峰、胞姊宋文鈴借款支應(清卷第184頁);112年4月
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
 3.上情,有111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1-53頁、前卷第43頁、清卷第399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83-184頁)、債權人
清冊(清卷第38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卷第33-38頁)、信用報告(前卷第3
9-42頁)、戶籍謄本(清卷第8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前卷第45-46頁、調卷第87-88頁、清卷第345-34
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231-236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9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97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169頁)、存簿(調卷第44
之1至5頁、清卷第191-201、34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清卷第335-337頁)、芮可公司回覆、離職證明書(清卷第
107-153頁)、全聯公司函(清卷第357-363頁)、聲請人陳述
暨補正狀、陳報狀(前卷第93-95頁、清卷第71-72、181-182
、255-256、281-282、339-340、343、387-388頁)、薪資明
細表(清卷第237-253、341、391-393頁)、全聯服務證明書(
清卷第283頁)、胞兄、胞姊出具之切結書(清卷第395-397頁
)、宏泰人壽函(清卷第175-179頁)等附卷可參。
 4.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情況,爰以聲請人任職全
聯公司自113年12月至114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20,129元(計算
式:60,387÷3=20,129,本裁定計算式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
231元(自113年9月14日搬離台南市友人家,目前住高雄
分攤房屋租金3,000元,清卷第184、387頁),並提出由承
租人為母親林春美之租約、匯款申請書及母親出具之切結書
(清卷第75-83、351-355、407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金
額,要難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原主張每月負擔父母親扶
養費各2,000元,並稱待業期間無工作收入則未給付(清卷
第184頁);復於114年6月具狀稱自114年1月起迄今因收入
較微,無力給付父母扶養費(清卷第387頁),爰不將父母親
扶養費列為聲請人必要支出。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0,12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
248元後,尚餘88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211,308
元(調卷第95、99頁、清卷第9、389頁),扣除保單解約金
,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00年【計算式:(2,
211,308-101,078)÷881÷12=200】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
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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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捷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