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請人即債 程沛晴(原名:程慧玲)
務人
代 理 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更生方案)。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109 3.09﹪ 54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601 2.02﹪ 35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164 8.88﹪ 1,56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8,443 9.11﹪ 1,60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54 1.16﹪ 2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5,760 46.13﹪ 8,11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553 3.03﹪ 53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31,831 5.73﹪ 1,00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3,777 8.01﹪ 1,40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2,291 7.23﹪ 1,271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401 3.05﹪ 53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3,675 2.56﹪ 450 合 計 4,044,659 100﹪ 17,585 總清償金額:1,266,120元,清償成數31.30%。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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