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69號
KSDV,111,重訴,169,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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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洪盛福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0時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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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