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洪盛福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0時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