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洪盛福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
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
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
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
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
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