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徐文峰即徐文峰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複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
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6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