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61號
KSDM,114,附民,961,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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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原 告 張展綸

被 告 楊家豪
王彥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附
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
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故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
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楊家豪王彥中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張展綸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之114年6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
院審判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
戳章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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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