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5號
KSDM,114,附民,9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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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沈金蓮



被 告 鄭玉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鄭玉汝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續字第232號起訴書所載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新臺幣(下
同)33萬4,070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
萬4,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傷害等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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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