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61號
KSDM,114,附民,861,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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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 告 官○怡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被 告 劉憶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劉憶儒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
官○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上開案件
就起訴書附表三、四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
0號審理後判決有罪在案,此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如起訴書附表一、二部分
,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於書狀中請求移送
民事庭審理,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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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