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20號
KSDM,114,附民,62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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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蔡佩芝
被 告 錢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蕭睿彰王微琄(原名:王雨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
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江玄聖通緝中,待到案後另
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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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