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65號
KSDM,114,附民,565,202508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原 告 何家
被 告 夏緯玹
顏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
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陳耀宗簡家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
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黃郁文通緝中,待到案後
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