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林承志 年籍詳卷
被 告 郭冠毅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
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
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