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原 告 許雯茹
被 告 江泊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9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
,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之人為限。復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並非
被告所為犯行之被害人,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審認在卷,是原
告非因被告之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