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15號
KSDM,114,金訴緝,1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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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9
5號、109年度偵字第17842號、109年度偵字第187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仁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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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