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631號、第5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祥犯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
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及
附件附表二編號1、13、14收款帳戶欄「陳家祥000-0000000
00000」更正為「陳家祥000-000000000000」、編號6、7、8
收款帳戶欄「不詳」補充為「詹文偉一卡通帳戶0000000000
」、編號9時間欄「113年12月16日21時53分許」更正為「11
3年12月16日17時32分許」、編號14、16相關證據欄「警卷
第52頁」均補充更正為「警卷第52至53頁」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家祥(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
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
服務罪。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為警
查獲時止,從事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提供虛擬通貨與新臺幣
交換之虛擬資產服務,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
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
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交換之虛擬資產服務,竟無視前開規定,
任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對於主管機關確保指定之非金融事
業或人員受到遵循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要求之監控,避免相
關從業人員遭犯罪分子掌握,進而從事洗錢等刑事犯罪,而
影響金融秩序之立法防堵造成破壞,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
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
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
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㈡至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於113年12月23日4時37分將3001.5顆 泰達幣賣給臉書名為「李魯昌」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 至2000元、於113年12月20日15時25分將147顆泰達幣賣給臉 書暱稱「李明陽」、飛機暱稱「血輪眼」獲利約100元等語 (見偵一卷第11頁),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 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6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
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 1 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泰達幣515.877786顆 價值約新臺幣1萬7,000元 2 IPHONE 12 PRO手機(含SIM卡) 1支 3 IPHONE 14 PRO手機(含SIM卡) 1支 4 點鈔機 1台 5 保險箱 1個 6 黑色電腦主機 1台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31號 114年度偵字第5595號 被 告 陳家祥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祥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明知未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交換之虛擬資產服務(洗錢防制法第6條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竟基於違 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 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下,即以手機、電腦連結網際網 路臉書社團「USDT台灣數字虛擬貨幣交易買賣」內,刊登虛 擬貨幣買賣之廣告「長期收U、32以上、小量大量都收、詐 騙可以滾」等內容,並以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錢包,於113年1 2月2日起,迄113年12月24日止,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 通貨與新臺幣交換之虛擬資產服務。嗣經警方網路巡邏發現 陳家祥於網路臉書上刊登虛擬貨幣買賣之廣告,經向法院聲 請搜索票後,於113年12月24日13時2分許,在陳家祥位於高 雄市○○區○○路00巷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泰達幣515.877
786顆【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IPHONE 12 PRO 手機(含SIM卡)1支、IPHONE 14 PRO手機(含SIM卡)1支 、點鈔機1台、保險箱1個、黑色電腦主機1臺等物品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之手機之對話紀錄、交易詳細資料、臉書廣告等翻 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本署之幣流分析報告及扣案之前揭物 品在卷可憑,核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之未完成 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 被告於前開期間基於繼續之單一提供虛擬通貨與新臺幣交換 之虛擬資產服務犯意,從事附表二所示犯行,為繼續犯,請 論以一罪。扣案之泰達幣515.877786顆【價值新臺幣(下同 )1萬7,000元】、IPHONE 12 PRO手機(含SIM卡)1支、IPH ONE 14 PRO手機(含SIM卡)1支、點鈔機1台、保險箱1個、 黑色電腦主機1臺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自 承已得手之犯罪所得獲利100元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附表一:電子錢包
編號 錢包名稱 錢包地址 1 被告陳家祥之幣託錢包 TWTYvcbCNioxkeCBEqecnSUmBuUKLJyP4W 2 被告陳家祥之TokenPocket錢包 TF4Qb37hRJWB3Wy6Krqda3c7oM5yCuhjPK 3 疑似買家高偉翔(原名丁苙弘)之Maicoin錢包 TPAv4wT5ZZuxgCM7fzHthfPFJnBuEcKar2 4 疑似買家李魯昌之火幣錢包 TNvrN8SaoygGEKafdG6Q6kXeWnhvAfNQ69 5 疑似賣家林韻銘之錢包 TLasbGwGcUpqsrJZk5C85dSSwbqZrxkREN 附表二:被告陳家祥與他人從事虛擬通貨與新臺幣交換之交易編號 買家 買家接幣之錢包 賣家 賣家出幣之錢包 時間 交易虛擬資產數目(USDT) 交易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相關證據 1 高偉翔(原名丁苙弘) 編號3錢包 被告陳家祥 幣託交易所錢包TDZmNAhbGrrSzZZ8JJx1E3YhnSQ9TZQtYy 113年12月2日17時58分許 611.6 不詳 陳家祥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5頁、第77-81頁 2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CLgK89AnXbC9rewvhNb9UgXCc2qJJpBXh 113年12月10日20時19分許 76顆 2417元 詹文偉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3頁、第69頁 3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DqSquXBgUCLYvYC4XZgrprLK589dkhSCf 113年12月13日3時41分許 54顆 1713元 詹文偉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4頁、第71頁 4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DqSquXBgUCLYvYC4XZgrprLK589dkhSCf 113年12月14日0時33分許 79顆 2513元 詹文偉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4頁、第73頁 5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JqwA7SoZnERE4zW5uDEiPkbz4B66h9TFj 113年12月14日20時24分許 49顆 不詳 詹文偉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73頁 6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JDENsfBJs4RFETt1X1W8wMDc8M5XnJhCe 113年12月15日20時18分許 43顆 1376元 不詳 警卷第54頁、第75頁 7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CLgK89AnXbC9rewvhNb9UgXCc2qJJpBXh 113年12月16日21時53分許 63顆 2001元 不詳 警卷第54頁、第75頁 8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WEN WEI」(詹文偉) 幣安交易所錢包TK4ykR48cQQoyFcZ5N4xZCbsBaHcg6n3gJ 113年12月19日0時24分許 99顆 3168元 不詳 警卷第54頁 9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胡承運 BingX交易所錢包TH1D35UJCqS5Ks4imr3n3BWZXk6ETtJKXQ 113年12月16日21時53分許 125顆(被告陳家祥警詢表示是交易105顆USDT) 3360元 面交現金 警卷第55頁、第89頁 10 被告陳家祥 編號2錢包(嗣後轉入編號1錢包) 不詳賣家 錢包TKZQ7gVBYDDuTw7V2uaXjxX1AzjQ18mNKx 113年12月17日15時58分許 1000顆 不詳 不詳 警卷第56-57頁 11 被告陳家祥 編號2錢包(嗣後轉入編號1錢包) 不詳賣家 幣安交易所錢包TJDENsfBJs4RFETt1X1W8wMDc8M5XnJhCe 113年12月19日16時58分許 923顆 不詳 不詳 警卷第56-57頁 12 李魯昌 編號4錢包 被告陳家祥 幣託交易所錢包TDZmNAhbGrrSzZZ8JJx1E3YhnSQ9TZQtYy 113年12月21日13時25分許 1500顆 5萬元 面交現金 警卷第52頁 13 李魯昌 編號4錢包 被告陳家祥 幣託交易所錢包TDZmNAhbGrrSzZZ8JJx1E3YhnSQ9TZQtYy 113年12月23日16時54分許 1000顆 3萬3500元 陳家祥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2頁 14 李魯昌 編號4錢包 被告陳家祥 幣託交易所錢包TDZmNAhbGrrSzZZ8JJx1E3YhnSQ9TZQtYy 113年12月24日4時38分許 3000顆 10萬元 陳家祥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52頁 15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林韻銘 編號5錢包 113年12月23日16時5分許 601.23顆 1萬9000元 設定無卡提款序號提款 警卷第53頁 16 被告陳家祥 編號1錢包 林韻銘 編號5錢包 113年12月24日0時57分許 3017.04顆 9萬6548元 尚未付款 警卷第52頁、第84-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