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8號
KSDM,114,重訴,8,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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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沃澤 男 (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961號)及移送併辦(114
年度偵字第19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沃澤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院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以被告吳沃澤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運
輸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相
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處
分羈押3月(詳見本院卷第29頁筆錄、第33至35頁押票)。
二、本案業於114年8月8日宣判,就被告所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
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此有本案判決1份附卷足考。
三、爰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7月28日訊問後,被告
坦認運輸第二級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並經本院
認被告係犯前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而予以論罪科刑(詳見前述判決理由),是被告涉犯上
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自不待言。復
因被告前開所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重刑,暨被
告為香港居民,在臺灣並無固定居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因
此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
因。況本案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私運進口之大麻淨重達9,95
7.09公克(將近10公斤),數量非少,市價甚鉅,如經流入
市面將殘害民眾健康,影響深遠,是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即無法以其他干預權利
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亦表示對於繼續羈押並無意見(本院卷第185
頁)。從而應自114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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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