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5號
KSDM,114,重訴,5,20250825,6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睿凱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品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睿凱於民國114 年7 月10日收受判決
,並於同年7 月18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