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昌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建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8月27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9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