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05號
KSDM,114,聲保,20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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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冠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冠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8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4年度訴字第83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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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