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63號
KSDM,114,聲,1663,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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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潘樑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7月25日雄檢
冠峰114執聲他821字第1149063328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潘樑机(下稱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76號定應執
行刑裁定所示案件(詳本裁定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案件,下合
稱為A裁定),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2號定
應執行刑裁定所示案件(詳本裁定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案件,
下合稱為B裁定)對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判斷後,由該署以民國114年7月25日雄檢
冠峰114執聲他821字第11490633280號函覆聲明異議人礙難
辦理,惟上述A、B裁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卻遭檢察官以
上開函文任意曲解為A、B裁定應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則,而認
定不能重新定應執行之刑,實乃不利於聲明異議人之權益,
自屬執行指揮之不當。
 ㈡請求法院將A裁定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重新定應執行刑
,並將A裁定當中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案件,與B裁定當
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案件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以此等重
新將各案件改組搭配之方式,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復
綜合判斷各罪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
平衡,酌定有於利聲明異議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原則之
刑,俾以分別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接續執行,而合於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等語。
二、本案聲明異議合法: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



。又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 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 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 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倘請 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 同法院判決確定時,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6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案件固然係由不同法院判決確 定,但觀察該等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之判決時間後可知,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附表一編號11至13之本院,揆諸 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應屬合法。三、本案聲明異議應無理由:
 ㈠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 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 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 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行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 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 」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 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前之各罪 ,始得併合處罰,若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後之各罪,除另符 合數罪併罰規定,而得自成併罰群組定應執行刑外,即應分 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觀諸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 意旨闡釋甚明,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基準 以定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
 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迭經法院判決有罪 確定,其中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案件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2月,經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由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3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案件則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B裁定 定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A、B裁定在卷可 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對法院聲請裁 定合併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之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認 定後,由該署以114年7月25日雄檢冠峰114執聲他821字第11



490633280號函回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 合,請求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 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821號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之事實, 亦足認定。
 ⒊詳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應為附表 一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4日),而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案件的「犯罪日期」,則均係於106年3月4日 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 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將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乃於法不合。此外,A、B裁定之各罪,亦無經赦免、 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 行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 ⒋倘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案件組成甲群組,再將附表一編號4 至13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案件組成乙群組,甲群組的最早 判決確定基準日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106年3月4日,且附表 一編號2至3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3月4日之前,形 式上依法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乙群組的最早判決確定基準 日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案件之106年9月19日,而附表一編號4 至13及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9月19 日之前,形式上亦依法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但縱使准許如 此,法院於定應執行刑個案中,會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及各罪時間、空間的密接程度,並 考量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等刑罰目的等因素後,予以適度折 減酌定應執行刑,而無法預判將甲、乙群組分別重新定應執 行刑後,彼此接續執行,是否會較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刑 期更有利於聲明異議人,難認聲明異議人有何因A、B裁定定 應執行刑結果而遭受過度不利評價而有罪責過苛之情形。至 多個數罪併罰接續執行縱然或有刑期較長之結果,本即聲明 異議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無不當侵害聲明異議人權益可言 ,更與罪責是否顯不相當欠缺關聯性,附此言明。 ㈡綜上所述,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函覆否准聲明異 議人重新定刑之請求,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之處;另檢察官 依確定之裁判指揮執行,亦核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併予敘明 ,是聲明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附表【A裁定】):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號 106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號 106年3月4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26號 106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26號 106年9月19日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7月21日、105年9月22日、106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1號 107年3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1號 107年4月24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11月23日1、2月前之某日至105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2月19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1月23日下午1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2月19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106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2月19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2月19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535號 106年12月19日 9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91號 107年7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91號 107年8月7日 1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107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107年8月21日 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9月間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2月12日 1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5月間某日至105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2月12日 1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月中旬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08年2月12日 備註: 1、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編號4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編號7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4、編號11至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附表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2號裁定附表【B     裁定】):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8日 106年7月31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年7月31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6年6月13日12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年6月13日12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79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79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53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3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28日 107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53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19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9月18日 107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86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575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576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28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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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