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77號
KSDM,114,聲,1577,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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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王威閔



具 保 人 王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王威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王茗綉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
,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7、
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
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
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
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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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