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霖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受刑人盧柏霖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共2罪,經本院暨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訊問時
,受刑人陳述之意見、學經歷、家庭、經濟、健康狀況(涉
隱私,詳卷),暨其素行(詳前科表)、各次犯行之犯罪手
段、所生危害、查獲經過(詳原判決書)與其他一切情狀。
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 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3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97、第2690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3年簡字第4358號 113年上易字第3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17日 113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3年簡字第4358號 113年上易字3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28日 113年12月10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