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61號
KSDM,114,簡附民,56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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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黃金線
被 告 PHAM VAN TUYEN(中文姓名:范文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0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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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