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482號
KSDM,114,簡附民,482,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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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2號
原 告 謝溥仁


被 告 PATIMAH BT ATIM MUKTAR(中文譯名:堤瑪,印 尼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68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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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