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潘塗盛
被 告 黃國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