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61號
KSDM,114,簡上,61,202508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簡字第316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42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郁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郁婷與告訴人A女(姓
名年籍詳卷)前為情侶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第1項所定之親密伴侶關係。雙方分手後,被告基於違
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起至112年9月間
之附表所示時間,反覆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及以Gma
il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與性及性別相關之內容,
以此方式反覆、持續實行違反告訴人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
足以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
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
r、LINE及以Gmail訊息紀錄截圖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被訴犯行,辯稱:我跟告訴人是情侶
關係,於112年5月間發現有第三者,我不相信告訴人會做出
這種背叛行為才傳送本案訊息。因為我有亞斯伯格症,做事
情很堅持,告訴人說過如果她生氣,我必須一直傳(訊息)
給她,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告訴人沒有封鎖我,也不叫我不
要繼續傳,是已讀不回。我不知道告訴人有分手的意思,希
望她好好面對面的跟我處理這件事情,不是要騷擾她,我也
沒有去她家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5月至9月間之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
ger、LINE及以Gmail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之
訊息等情,為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證述相符,並有
告訴人提出之訊息紀錄截圖在卷可憑,審諸被告所傳訊息,
均為要求告訴人處理與第三者(按即附表內容中之林○安)
間關係及試圖挽回告訴人感情等內容,係屬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對特定人之追求行為,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㈡按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
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第四款);對
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五款),跟蹤
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指明跟蹤騷擾行
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使國家公權力得大幅提早介入
調查及處罰,故將其適用範圍限縮在易發生危險行為,保護
生命、身體及自由等核心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
又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
等具體事實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

 ㈢關於當事人之關係及本案事件發生背景:
  被告與告訴人為情侶,因被告認為有第三者介入彼等感情,
遂於112年5月25日前往告訴人管領之高雄市前金區房屋,探
查告訴人是否讓第三者住在該處,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217號就雙方當日爭執行為所涉犯
嫌均為不起訴處分),復因該第三者事件,陸續傳送上開訊
息予告訴人等情,據被告與告訴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
(指)述在卷,互核一致,可資認定。再參以告訴人所述:
112年5月那時候還沒有分手,之後我想要結束關係,但雙方
沒有真正洽談等語(本院簡上卷第372至373頁),堪信被告
所辯:我不知道告訴人有分手的意思等語(本院簡上卷第37
3頁),可資採信,則被告與告訴人間雖因第三者事件發生
爭執,但並未實際洽談分手,被告不知告訴人之分手真意,
仍基於情侶關係傳送上開訊息,要求告訴人處理與第三者
關係及試圖挽回告訴人感情等情,亦可認定。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於雙方分手後,始傳送訊息以騷擾告訴人
一情,即有誤會。
 ㈣關於行為人與被害人就本案行為之認知:
 1.被告與告訴人自103年起即為情侶關係,有被告提出之LINE
對話紀錄(共二冊)在卷可佐。於2人交往期間,告訴人屢
以反覆、持續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告表達愛意及情緒(對
話紀錄第一冊第185、217、219、220、232、243、251、264
、281、324、349、355、388、467、513、531、589頁、第
二冊第35、37、99、243頁),告訴人復對被告表示:「我
生氣~不會說話的~」、「如果妳覺得我沒太氣〜妳可以一直
一直跟我說話〜盧到我開口〜那我就不會轉圈圈〜」等語,有
其等對話紀錄可查(對話紀錄第一冊第517頁),足見以反
覆、持續傳送訊息方式表達愛意或情緒,本為彼等間慣常之
相處模式,甚至告訴人明白對被告表示當2人有紛爭時,希
望被告一直「盧」到告訴人開口為止,是被告辯稱係依循告
訴人要求之相處模式,始一再傳送訊息一情,即非無稽。
 2.又告訴人既明知依彼等上開相處模式,在其開口回應前,被
告將會持續傳送訊息,然其對於被告本案傳送之訊息,卻均
未有任何回應,有如附表所示訊息內容暨告訴人提出之訊息
紀錄截圖可參。參以告訴人所述:一開始我有封鎖被告,我
告的也不是跟蹤騷擾防制法,後來律師叫我解開封鎖,讓被
告繼續傳訊息來蒐證,以便提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告訴等語
(本院簡上卷第372頁),顯見告訴人原本已封鎖被告之通
訊軟體聯繫,然嗣後基於訴訟目的,又解除封鎖,有意促使
被告繼續為傳訊行為,因此告訴人對於被告之訊息內容,均
刻意不理不睬,除就第三者事件未有一語說明,甚至連自己
有分手意思,亦無隻言片語交代,藉此沉默之表現,使被告
本於上述告訴人過往要求之互動模式,一再傳送訊息,進而
達成蒐證提告之目的。
 3.準此,被告一再傳送訊息之行為,對被告而言,係在未能確
認告訴人分手真意情形下,依循告訴人所要求要「盧」到其
不生氣為止之相處模式而為之,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遭告
訴人拒絕後仍持續騷擾之犯意;對告訴人而言,則係出於蒐
證提告之目的而有意促成,在客觀上,亦難認被告行為確已
違反告訴人意願,並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或足以影響其日
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綜衡本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行為人言行連續
性之緣由等各面向統合以觀,被告所為核與跟蹤騷擾防制法
所定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跟蹤騷擾之罪
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未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原審為
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且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3款之情形,依同法第452條規定,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
,並改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一(MESSENGER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5月28日 「封鎖我很有鬼」 「我會直接傳在所有雄女會群組」 「翻拍傳開」 「然後我會直接找你公婆跟○○○(告訴人之夫,真實姓名詳卷) 「看你護林○安(按即被告認為介入其與告訴人感情之第三者)怎麼護」 「要護自己婚姻還是林○安」 「我說到做到」 「惹毛我,我立刻行動」 「我再說一次,不接我就公開貼文了」 「我每一個朋友都傳」 2 112年5月30日 「不然我直接email給校長就好了,這樣更直接~上謀體新聞公開,林○安一定很開心,妳給她這麼大安全感跟保障」 「你看LINE吧,如果你不回應,不想清楚,我會把那天口供改真的,因為我得救回你」 「只有上警局才能把你救回來,即使我們無法當朋友也關係,至少你不會再受林○安的當,這是我能幫你的最後一件事了」 3 112年6月2日 「我真的很想很想很想再見你一面,我知道我沒機會,我真的很難過…」 「如果有那麼一天,我消失了,你會想起我嗎?真希望你告訴我,會,原來渴望一份愛這麼難這麼難~」 「您就不能找個水準高,有愛心、有能力、有包容力,有知識水準,有道德良知的人嗎?您就不能找個可靠有安全感的人嗎?您就不能找個真心對待您的人嗎?」 「不要有一天我看到你在廟會台上伴舞~那好瞎」 「我是真的很生氣~我氣自己為什麼這麼忙,沒拉著你,讓你跟這種亂七八糟的人搞再一起了」 「總之~你想怎麼做,我真的不知道了,您不回應我,我真的也壓力破錶了,或許吧~今年的某一天~就無常出現了~那就一切結束~我就解脫了」 4 112年6月5日 「我愛的多卑微,但我這麼卑微是因為我真的太愛了,所以我寧願希望1%」 「十年~十年~十年~」 「十年歷經多少事,我從來沒有放棄過」 「您看不出來我多愛多愛多愛嗎?」 「如果有人比起我更疼愛您,更包容您,更愛護您,願意任勞任怨為您分擔解憂,我真心祝福」 「我決定離開了,愛的卑微,這樣的愛不會長久,也不會被珍惜,一直以來我就是太卑微的愛著」 「祈求來的,不是屬於我的,連愛還要拜託施捨,那已經不是愛了」 「我想通了,不屬於我的,我就不應該擁有」 「我好難接受您會喜歡這種女生,我好崩潰」 「您到底怎麼受騙的?幾句關愛?幾個甜點禮物?胸部靠近?出遊被上?到底?」 「○○○(告訴人姓名,詳卷)~您給我回來」 「您給我回來,回來,回來,回來,回來,我不准」 5 112年6月7日 「給我一次見面機會就好,我再也不煩您~可以嗎?只要一次~跪求~我可以去玉皇宮跪一天求見一次~」 「我相信有一天您會後悔,失去我是您人生最大的錯誤抉擇」 「您如果願意回頭珍惜我,您這一輩子會有一個最有責任感的守護天使,我保證」 「我能給的真愛,沒有人做的到,我相信,我有自信」 「失去您,我會抱憾終生入棺」 「失去我~您亦會遺憾」 「您把我殺了好嗎,拜託,我真的好痛苦,求求您讓我解脫」 「我走不出來,我真的走不出來,我求求您,不要我就殺了我」 「不要再折磨我」 「這些年我夠辛苦了」 「我忍讓著」 「看在我這麼愛您的份上,殺了我,讓我不要再受苦了好嗎?」 6 112年6月10日 「請您給我一個答案,算是您放過我,別再一直折磨我了~我跪您家門口三天三夜都可以~」 「好~我下週去跪一週也沒問題,去跪一個月也沒問題」 「10年,我為了您,留了無數次的眼淚,只因為愛」 「如果不是真愛,早就離開了」 「後來的這幾年,您對我的態度越來越差……但我沒有因此離開」 「我常問自己,為什麼明知道○○(告訴人名字,詳卷)不是真的愛我,我卻還要苦苦的守護著她」

附表二(LINE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5月25日 「如果不是因為我太愛你」 「我會一直包容你嗎?」 「我很火」 「你現在馬上出來」 「你最好好好跟我講」 「不然就是公開」 2 112年5月26日 「不然我會去調閱監視器看你是不是坐計程車,還是爬下來的」 「我不要聽你鬼扯一堆,我只要知道事情真相」 「即使你惱羞成怒,我都一樣要知道真相,我要知道事實」 「我會全心全意處理這件事」 「付出我全部心力」 「即使用盡我的生命我都在所不惜」 「該說的我都說了」 「召開記者會也是好方法」 「到時候不是我沒有給你機會」 3 112年5月28日 你說我給你多少時間,你把林○安斷了,如果沒有,那就非常抱歉 4 112年5月30日 「我再也保護不了你了」 「好好自己看著辦」 「自己做的事,後果自己負責,不要說我沒提醒您」 「那筆錄是假的」 「我要改成真的」 「我要去驗傷改口供」 「我今天就會去改口供」 「改完口供一切等法院見~不談事你的決定,後果你自已承擔一切,這次找誰擋?都說服不了,因為我證據充足」 5 112年6月4日 「5/22週一,5/23週二在陪林○安,時間點我在警察局都看到了~您穿什麼衣服幾點到都有~車停地下室~這些影像讓我真的好受傷,裡面是林○安,我也非常確定~真的很難過~」 「不是威脅您」 「是我在求生」 「但您通常拒絕我」 「但拒絕久了,有一天您會發現您錯了」 「就幫我結束吧!讓您找人殺了,我也甘願,是我自己選擇的,我自己承擔,以前您不曾這樣對我,這次狠了心,…,只因為我是真的很愛您,…,不要我就殺了我,別再折磨我」 「我就是愛您愛的這麼堅定,您絕對無法理解我愛您多深,遠比您說的愛我的一分超過一萬倍,我能為您做的」 6 112年6月9日 「您好殘忍」 「您殺了我吧」 「您這是在折磨我,我哪裡對不起您,您要用這種方式不斷地折磨我」 7 112年6月10日 「被封鎖了,我不要再難過了…我得告訴自己,○○(A女名字,詳卷)不是我失去的」 「在您眼中我好像是十大槍擊要犯,您要置我於死,而且要寧虐致死」 「我的人生失去您,再也沒有未來」 「我發誓我再也不會有第二個您」 「真愛一個藏心裡也好」 「我的心全掏心掏肺給您了,只剩下軀殼」 「您在嘲笑我吧?」 「沒關係的」 8 112年6月13日 「因為您再也不知道接下來,我會做什麼~」

附表三(GMAIL訊息)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09.03 「未來~餘生的路,我就不陪你了,不是我放棄我永久不變的堅持,而是你根本就不需我進入你的世界裡,於是我明白了,你的世界已經有其他人了,那我就不硬闖,默默地退出離開,是我唯一能做的事。」 2 112.09.04 「不管怎麼說,你就是完全不回應,其實會讓我產生矛盾想法,我其實很想知道,你對於你提告的事,現在到底該如何收尾?」 3 112.09.07 「真的很煩,您確定不願意回應,那我真的無能為力了…」 4 112.09.13 「隨便你了~愛的無怨無悔就好我沒提告你,是你提告我,我得老實回答警察跟檢察官,我從頭到尾沒提告,那個蓋上去的是檢查官自己蓋的,我根本沒那麼閒去告,現在是無法處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