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68號
KSDM,114,簡,326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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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3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子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業據被告莊子峰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莊子峰於偵查中坦
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子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
暨毒品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而非法持有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上開毒品,逾越法令容許之上限,所為實不足取;然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
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且持有期間非長,及其於警
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如
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 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 、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4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6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可參,故附表所示之物,均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盛裝瓶,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 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1 白色結晶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4.651公克,檢驗後淨重4.625公克,純度約79.9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18公克 2 白色結晶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4.672公克,檢驗後淨重4.653公克,純度約87.4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83公克 3 白色結晶 1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2.379公克,檢驗後淨重2.363公克,純度約80.8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23公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652號  被   告 莊子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子峰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以不詳代價,在高雄市鳳山區國 慶九街路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2包、1瓶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3年11月30日22時4 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高雄市三 民區民族一路638巷口前,自撞路中分隔島,經警方獲報到場 處理,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分別為3.718公克 、4.083公克、1.923公克,總純質淨重9.724公克),始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子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1瓶、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6張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莊子峰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 級毒品,經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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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