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274號
KSDM,114,簡,2274,2025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4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陞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耀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見缺乏對他人
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自陳為供變賣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
尚屬平和,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微,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林朝全達成和解或賠償,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
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
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已有多次
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 ,被告雖稱上開物品已變賣,然卷內無證據可資證明,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神像1尊、香爐1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068號  被   告 黃耀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Z000000000    犯罪事實
一、黃耀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3月28日11時54分許,在林朝全所管領位於高雄市○○區○○ 路00號「慈誠宮」內,徒手竊取神像1尊、香爐1個【合計價 值新臺幣(下同)22萬元】,得手後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此部分已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逃離現 場,並將竊得之神像及香爐悉數變賣,得款1,000元,供己花 用殆盡。嗣因林朝全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林朝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耀陞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朝全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四)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至被告竊取之神像1尊及香爐1個,旋以1,000元之價格將之 變賣等情,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而依告訴人林朝全所述 ,該神像及香爐之合計價值實為22萬元,被告變賣神像及香 爐所換取之價金雖僅有1,000元,然被告藉此快速獲得現金之利 益,對被告而言亦屬降價變賣之價差存在之理由,故被告此部 分所獲得之財產上利益仍應以22萬元計之,否則不啻得由當事



人以任意行為決定犯罪所得之高低,而上開被告之犯罪所得 ,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