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28號
KSDM,114,簡,172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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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政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27
、126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37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政融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葉政融明知其無出售「RO仙境傳說」遊戲帳號之真意,竟分 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 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葉政融指定之金融帳戶(詳見附表「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欄、「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 示),而以此方式詐得財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政融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德甫、李書宇蔡尚原、證人 即帳戶申設人吳純蓉劉昭顯所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三民第二分局書面告誡書、收款帳戶之交易 明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 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之立法理由說明, 可知該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 訊息為要件。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 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 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 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易言之, 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 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上開加 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關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告訴人莊德 甫、李書宇蔡尚原於警詢時均證稱係其等先行在臉書社團 發文表示欲購買遊戲帳號後,被告始以私訊方式與其等聯繫 而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詐術等情,可知被告施以詐術之方式 並非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是關於附表編號1 至3部分,應僅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容 有未洽,已如前述,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 理時亦已當庭諭知該罪名,並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對其防 禦權應無妨害,自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 法條。另本件被告雖有多次向告訴人莊德甫、李書宇實行詐 術使其多次轉帳之犯行,然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 單一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時值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 獲取財物,一再詐取他人財物,致各該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 損失,破壞商業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暨審酌其犯後坦 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各該次犯行詐得財物之價值,及已全數 賠償詐得款項與告訴人3人,有偵訊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刑事陳述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行為 所生損害有所減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 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相距非遠,行為手段相似,遭詐欺 之被害人共3人,遭詐欺之金額,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採之 限制加重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分別詐得新臺幣(下同)2萬、1 萬6,000元、4,000元之款項,均已賠償告訴人3人,如前所 述,犯罪所得實際上已形同發還與告訴人,自均不再就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莊德葉政融明知其並無出售「RO仙境傳說」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2年11月17日下午4時32分許,向莊德甫誆稱可出售遊戲帳號云云,致莊德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吳純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51238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8日上午9時38分許、1萬元;同日上午10時14分許、1萬元。 (詐得款項共2萬元,已依調解筆錄賠償莊德甫2萬5,000元完畢) 葉政融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李書宇 葉政融明知其並無出售「RO仙境傳說」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2年11月18日上午3時2分前某時許,向李書宇誆稱可出售遊戲帳號云云,致李書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吳純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51238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8日上午3時2分許、5,000元;同日上午5時3分許、7,000元;同日上午6時13分許、4,000元。 (詐得款項共1萬6,000元,已全數返還李書宇葉政融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蔡尚原 葉政融明知其並無出售「RO仙境傳說」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2年11月30日某時許,向蔡尚原誆稱可出售遊戲帳號云云,致蔡尚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劉昭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36分許、4,000元(已全數返還蔡尚原)。 葉政融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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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