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88號
KSDM,114,易,288,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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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凱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麥凱勝因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6日宣判
,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14年9月16日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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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