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528號
KSDM,114,審訴,528,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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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賓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882號) ,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國賓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135頁
),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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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