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463號
KSDM,114,審易,146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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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3659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簡字第701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慶文基於持續跟蹤騷擾
之犯意,在不詳地點,透過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先於民國113年9月21日20時6分許,違反告訴人AV000-H1133
39(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意願,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與性有關之自慰照片及「蓁我的肉棒如何我的睪丸儲存了
好多精液」、「好想幹你的雞*康」、「蓁姐想幹你的小穴
」等文字內容予A女;又於同月23日某時,持續違反A女之意
願,傳送與性有關之「蓁姐不要假裝生氣我睡不著一邊看A
片一邊打手槍蓁我想傳打手槍射精的畫面給你看睪丸儲存了
好多精液射精之後肉棒依然勃起蓁姐 一晚我可以射三次」
、「蓁我射了第三泡清空了睪丸中的精液」、「蓁看見你生
氣的表情我相信你的小穴很久沒有被男人肉棒幹了吧 姐男
歡女愛相信我我我的睪丸儲存了好多精液 想幹你幹到想聽
你的淫叫聲 蓁我想用我精液潤滑你的小穴」、「蓁 我想怕
儲存3個月的精液射進你的嘴裡」、「蓁 我想把儲存三個月
精液射進你的嘴裡 蓁妹 你敢不敢吃我的精液」、「蓁姐
我時常打手槍鍛鍊肉棒」、「蓁 我想幹你的小穴你的淫叫
聲」、「我想幹你的小六聽你的淫叫聲」等文字予A女,對A
女加以騷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
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
蹤騷擾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告訴乃論。嗣經本院依職權
移付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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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