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114號
KSDM,114,審交訴,114,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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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均因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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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