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晟泰
陳瓊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移送被告邱晟泰、陳瓊
芳(下稱被告邱晟泰等二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內扣案如附表之物品,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晟泰等二人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邱晟泰等二人犯罪嫌疑
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34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結果確係分別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荷蘭商耐克創
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之物品,有許德中出具之APPLE真
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
品鑑定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鑑定報告1份及
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7至2
6頁、第27頁、第29至36頁、第43至50頁),堪認前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
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
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傳輸線 1934件 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112年度他字第6951號卷第9頁) 二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Magsafe行動電源 35件 三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電源轉接器 379件 四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Magsafe充電器 157件 五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有線耳機 59件 六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拖鞋 149件 七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襪子 22件 八 仿冒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之遊戲機 47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