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登勤(已歿)
原住○○市○鎮區○○○路0000巷00○0號4樓
邱文吉
黃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登勤、邱文吉、黃德昌(下稱被告陳
登勤等3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登勤等3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陳登勤等3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公然賭博罪,惟因其等均認罪悔悟,犯後態度良好,
且犯罪情節輕微,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72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渠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3份、現場蒐證照片及113年度檢管字第1555號扣押
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7頁、第53-57頁、第63
頁、第69-73頁、第79頁、第85-89頁、第95-106頁、聲沒卷
第3至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
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簽單(署名:539,1/10陳) 1張 陳登勤 2 簽單(署名:文吉,1/10陳) 2張 邱文吉 3 簽賭資訊單 1份(14張) 4 簽單(00000000) 1張 黃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