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75號
KSDM,114,單聲沒,7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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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38522號賭博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現金80元等(詳扣押物品目
錄表),因屬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
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君翰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9至2
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通知、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
電子遊戲IC板查扣單、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113年度
電保字第39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至30
頁、執聲卷第9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
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C板1片 113年度電保字第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卷第9頁) 2 現金新臺幣80元 3 摸彩券1張 4 FE2112A0312機臺1臺 現責付與被告林君翰保管中,有警詢筆錄、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通知書、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各1份(見警卷第3、18、2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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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