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29號
KSDM,114,單禁沒,32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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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倫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現已
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菸
彈3瓶及電子菸加熱菸管1支,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異丙帕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有所明文。復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異丙帕酯目
前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ll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9時45分許,經警扣得菸彈
3顆及電子菸管1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電子菸彈3顆及電子菸1支,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異丙帕
酯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
已公告將「異丙帕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
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在卷可參。是上開扣
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均係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
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電子菸彈 B00000000 1顆(編號1)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驗後毛重6.13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8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6199號卷第31頁) 114年安保字第76號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5頁) 二 電子菸彈 B00000000 1顆(編號2)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驗後毛重5.491公克) 三 電子菸彈殘渣 B00000000 1顆(編號3)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檢驗前毛重4.490公克) 四 電子菸 B00000000 1支(編號4)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檢驗前毛重18.488公克) 114年檢管字第196號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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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