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宇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宇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尚扣得之白色結晶2
包及玻璃球1組,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7、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而該包裝袋及玻璃球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
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3.3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卷第39頁) 113年安保字第82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卷第3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93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9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卷第15頁) 113年安保字第1077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卷第2頁) 三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3年檢管字第3308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