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04號
KSDM,114,單禁沒,30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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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良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
年度偵字第5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附卷可憑。又本案查扣之微型槍砲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
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民國
114年4月25日刑理字第1146012676號鑑定書及114年度槍保
字第5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見偵卷第11頁、第23頁)存
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前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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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