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平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平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綠
色圓形錠劑13顆,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003、1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
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
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4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3年度偵字第5979號卷第7至9頁) 103年檢管字第1041號扣押物品清單(103年度偵字第5979號卷第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2.492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678公克) 四 綠色圓形錠劑 B00000000 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 (驗後淨重0.508公克) 五 綠色圓形錠劑 B00000000 1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 (驗後淨重3.21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