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66號
KSDM,114,單禁沒,26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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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坤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坤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
扣案之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
扣得之吸食器1個,經警初步篩檢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113年度檢管字第1067號扣押物品清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及扣案物品照片等(見執聲卷第33頁、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號卷第45-49頁)存卷可參,足認
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述吸食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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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