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61號
KSDM,114,單禁沒,261,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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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德川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3包
、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之分裝勺子1支、注
射針筒3支,為供施用毒品之用,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
114年4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4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
本案被告於112年9月18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檢
察官於113年9月27日簽併入前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
呈在卷可佐。
㈡、本案中扣得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白色粉末狀檢品2包、
米白色粉末狀檢品1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
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
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分裝勺子1支、注射針筒3支
,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被告曾於警詢
時供承在卷(見屏東縣○○○○○里○○○○00000000000號卷第4至5
頁),復有112年度檢管字第312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
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61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
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所涉嫌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簽併入前案,已如前
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
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分裝勺子1
支、注射針筒3支單獨宣告沒收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除
漏引刑法第40條第3項外,依法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原編號1及2) 白色粉末狀檢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9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59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103頁) 112年毒保字第35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57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原編號3) 米白色粉末狀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5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1.201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成份鑑定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69頁) 112年安保字第101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59頁) 四 分裝勺子 1支 112年度檢管字第31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61頁) 五 注射針筒 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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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