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40號
KSDM,114,單禁沒,24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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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家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貳陸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嚴家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
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2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送驗
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及113年安保字第39號、113年檢管字第206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989號卷第77頁、第81頁
、第83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及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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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