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4年度,72號
KSDM,114,原交簡,72,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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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約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約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9行「在呼氣酒
精…入口處」補充更正為「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
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屬於
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上路。
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行經高雄港第69號碼頭入口處時」;
證據部分「酒精測試報告2份」更正為「被告之酒精測試報
告1份」,並補充「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
資料」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徐約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刑事案件紀錄,對於酒駕
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率爾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上路,並
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致生實害,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
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586號  被   告 徐約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約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 交簡字第1921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4 月25日16時至20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金福路宿舍飲用米酒 ,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6)日11時20分前某時 ,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 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行經高雄港第69碼頭入口處,不慎碰 撞停放該處之吳鈴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貨櫃曳 引車車頭,致該車頭大燈破損,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2 時11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 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約翰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酒 精測試報告2份、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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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