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10號
KSDM,114,交訴,1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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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芬


選任辯護人 岳忠樺律師
謝勝合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4年7月1日辯
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5日宣判。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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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