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蕭金生
嚴淑禧
被 告 黃哲旋
大發林園汽車買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貴蓮
被 告 高綸汽車買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立婷 住○○市○鎮區○○○路00號1樓 上列被
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
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
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
告黃哲旋係被告大發林園汽車買賣商行、高綸汽車買賣商行受雇
司機,被告黃哲旋於駕駛該公司所有車輛執行職務途中與原告發
生本件事故,是對其僱用人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