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 告 江品慶
被 告 林翠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
無罪請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
林翠芬起訴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