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23號
KSDM,113,附民,423,202508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林翠芬
被 告 江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