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06號
KSDM,113,附民,170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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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6號
原 告 洪瑋廷

被 告 徐銘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徐銘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62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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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